案情:
2019年12月,陈某与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某镇的桥梁工程项目的所有劳务,劳务费为1270000元,施工内容有设计变更则按实计算。
合同签订后,陈某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并于2021年7月15日施工完毕并向建设公司提交了该工程的项目结算书,确认对方尚欠工程款570000元未支付。后经陈某多次催促结款,公司方也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23年3月20日,双方再次签订《工程款结算协议》,协议确定建设公司欠付工程款200000元,付款约定时间为:2023年4月7日前,建设公司向陈某支付80000元,剩余120000元自公司方收到业主退付的质保金之日起7个工作日向陈某支付。最晚支付时间不超过2023年10月1日。
而付款期限到期后,陈某多次催要无果...
陈某经朋友介绍,找到我所咨询。经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并仔细查阅陈某所带的部分证据后表示:陈某与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之间合同约定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约定,而期满后至今未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陈某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诉求是早日拿到工程款,而其此前已经多次协商对方均违约,建议采用法律措施最有保障。陈某当即决定委托我们帮其维权。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向陈某支付工程款200000万元,及逾期利息2400元(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7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4月19日为24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
庭审现场:
本案于2023年6月在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上,律师出示身份信息、中标信息、工程承包劳务合同、项目结算书、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电子转账凭证等证据。在大量的证据下,对方自知理亏且无胜诉的可能,遂主动要求调解。
案件结果
经律师的努力和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一、陈某要求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00000元,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给付。
二、给付时间: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80000元、2023年10月1日前给付120000元。
三、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其他无任何争议
案件受理费由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最终经律师申请强制执行,成功拿到全部工程款200000元
律师有话说:
一个工程“干一年,算三年,讨账又三年”,“干活容易,给钱难”。眼下,工程施工垫资成为常态,施工企业利润已经减少,但一些建设方不仅不按时支付进度款,而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拖延支付工程款,甚至拖延验收以逃避付款责任。
有的当事人,对建设单位抱有幻想,对他们的一再承诺、而又一再违约的拖延付款战术毫无应对之策,结果一拖就是四五年而无法结清,活活被拖死。拿起法律的武器,才有话语权!
建议遇到拖欠工程款的情况,要委托律师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因为一旦超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