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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遗产,父亲竟将亲儿子告上法庭
更新时间:2024-06-12

案情简介:

郝大哥的母亲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子。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郝大哥和父亲各继承了50%的份额。可是不久后,父亲就迎娶新妻子,组建了新的家庭。

再婚所需的花费不少,父亲很快就把主意打到了房子上。他想把这套前妻留下的房子卖掉,便要求儿子把房子份额全都转给自己。郝大哥不同意,他竟将自己的亲儿子告上了法庭,声称郝大哥对父亲不管不顾,不尽赡养义务,要求郝大哥将房子转给自己,并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及医疗护工费等各项费用

郝大哥觉得十分委屈,自己不仅时常去看望父亲,母亲留下的房子出租后,租金也全部交给了父亲使用。父亲日常的看病医疗也是自己在出钱,这怎么能叫不尽赡养义务呢?

何况,父亲每月有近5000元的退休金,还拿着房子的全部租金,这收入实在不低。反观郝大哥,每月只有三千多元的收入,需要照顾自己家庭孩子父亲想独占房子,还索要每月两千的赡养费,实在是强人所难。

案件焦点:

父亲能否要求郝大哥将房子完全转给自己并独吞卖房款?父亲要求儿子每月支付两千元赡养费是否合理?

母亲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其留下的房子应由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如出售房屋,所得的售房款也应平均分配。而赡养费的数额,应考虑郝大哥的收入情况、生活现状及父亲的经济情况,综合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组织调解,父亲郝大哥达成共同卖房的调解协议售房款由二人平均分配。

法院判决郝大哥每月支付父亲赡养费600

驳回父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二十六条规定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律师解读:

郝大哥母亲去世时未留遗嘱,根据《民法典》的继承规定,其房屋应由郝大哥和父亲共同继承,父亲无权独占房屋。

父亲年岁已高,郝大哥身为成年子女确实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费的数额,综合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生活现状及父亲的经济情况,酌情予以判定。

案件总结:

郝大哥的母亲去世留下一套房子,由郝大哥和父亲共同继承。父亲为了独占房子、索要赡养费而将亲儿子告上法庭。

母亲留下的房子应由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售房款也应平均分配。赡养费的数额,应考虑郝大哥的收入情况、生活现状及父亲的经济情况综合判定。父亲想独占房子和索要每月两千赡养费并不合理。

最终法院认可了我方的观点,售房款由父子二人平均分配,郝大哥每月支付父亲赡养费600元。驳回了父亲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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