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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案例——车祸受伤,保险因当事人患有小儿麻痹打折赔付,团队助力,最终全额获赔
更新时间:2024-06-11

案件背景

2023年1月18日,林大姐驾驶电动车与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林大姐对本次事故无责任。
事故后,林大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侧内踝骨折,并住院治疗。林大姐是一名针车工,月薪仅有3200元,高昂的医药费让她产生深深的无力感。
在这段期间,林大姐及其家属也问过几个亲戚朋友,说有司机,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结果保险公司提出其因患有小儿麻痹症,要按照50%打折赔付,林大姐觉得不合理。林大姐先后进行了两次鉴定,第一次鉴定林大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
保险公司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林大姐伤残等级依旧为10级,事故外伤与林大姐伤残之间存在同等作用,损害参与度为45%~55%。

选择委托

2023年4月27日,林大姐自行申请鉴定,但保险公司要求按50%打折赔付,对林大姐自行委托得出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无奈之下,林大姐找到了我们团队,描述其基本案情。我们团队以强悍的专业和丰富的经验为林大姐分析了当前案件形式,处理流程,并展示了以往屡战屡胜的优秀案例,获得了林大姐的认可。林大姐当面与我们团队签署服务协议,全权委托我们团队处理此次赔偿事宜。

我们团队介入后,随即向法院申请立案并指导林大姐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论出具后,法院组织开庭。

处理流程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残疾赔偿金按损害参与度50%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赔付1000元”的答辩意见,该意见实际上于法无据。我们团队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中,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原告身体情况虽然对损害后果有影响,但并非法律规定的过错,故本案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应当由机动车一方的被告一承担事故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完美收官

法院采纳了我们团队的观点,林大姐最终获得胜诉,成功获赔162794.79元的赔偿金。
“责任为先,全力以赴”是我们团队一直以来的工作标准,我们坚持深入了解当事人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方案,保障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得到充分的关照和支持,让每位当事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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