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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案例——交通事故八级伤残,团队不懈跟进,二审全额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终获赔88万余元
更新时间:2024-06-18

案件背景

某日,李大哥驾驶着一辆小轿车,正常行驶至交叉路口,按交通规则减速并准备左转时,突然,一辆高速行驶的货车冲出来,驾驶员因超速行驶和操作不当未能及时刹车,直接撞击了李大哥的车辆右侧。事故造成了李大哥车辆的严重损毁,他本人也遭受重伤。
李大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联系了对方的保险公司,希望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然而,对方的保险公司仅给出36万的赔偿方案:首先,尽管事故证明书明确指出对方全责,保险公司仍在质疑李大哥是否有过错。
其次,保险公司还以李大哥未能提供完整的损坏证明文件为由,试图拖延和减少赔偿金额。此外,保险公司还认为李大哥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完全无理无据。这一系列推诿扯皮的行为让李大哥感到非常愤怒。

选择委托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李大哥最初感到非常气愤,但自己又辩不过保险公司,不知道该如何是好。他在亲友的建议下,考虑到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和自己缺乏相关知识,决定通过互联网和朋友介绍,联系了多位律师进行咨询。最终,李大哥决定选择在处理交通事故方面经验异常丰富的我们团队。
初次见面后,我们团队提供了免费的法律咨询。在详细了解了事故经过,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团队向李大哥解释了他的法律权利和可能的法律后果,并建议收集更多证据,如监控录像、事故现场照片等,并准备好相关医疗报告和修车费用清单。通过这次咨询,李大哥对自己的案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决定委托我们团队处理他的交通事故案件。

团队出手

在处理李大哥的案件中,我们团队采取了精确的法律策略,充分利用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法律文书。首先,我们团队深入研究了《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这些法律明确指出交通事故责任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在确定法律适用之后,我们团队通过细致分析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保险条款,固定了李大哥发生交通事故前后的事实经过。

在诉讼中,我们团队特别强调了《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保险公司有义务承担保险责任。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李大哥遭受八级伤残,理应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完美收官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团队的观点,并做出了有利于李大哥的裁判。法院在裁决中重点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强调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由责任方,即货车和保险公司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关键的是,法院同样采纳了我们团队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观点和赔偿计算的详细说明,最终除去交强险部分,获赔88万余元,对比最初保险方给的赔偿方案,我们团队争取到了两倍之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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