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重庆市人)曾从事利用电话、qq 群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不法行为。但辩护人提出了一些疑问,比如唐某当时与所谓的“老板”(qq 网名且未留真实姓名)在行为性质的授意上是否存在共同意思联络,以及犯罪未遂的 180 万元是否在唐某的主观犯意范围内,这些都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问题。此外,考虑到同案的“老板”和刘某婷,无论是否同案受审,都需考量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唐某主要是受“老板”和刘某婷的指使与安排,其行为更多是帮助性质,应认定为从犯。
唐某具有从犯、愿意退还部分赃款等量刑情节,其父母也表示愿意退还 25000 元赃款。然而,在开庭时,唐某并未认罪认罚,这使得法庭上检察院公诉人最初要求对其量刑有期徒刑 10 年 6 个月。但经过辩护人有力的辩护,检察院最终变更起诉,将罪名改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分子活动罪,法院判决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对这一结果非常满意。
此案例展现了在司法过程中,辩护人的作用以及法律对罪名认定和量刑的严谨性和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