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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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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一方婚内把钱赠给成年子女,离婚时配偶能否主张分割
更新时间:2024-06-06

  本律师以北京市XXX事务所执业律师的身份代理一起由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辽0304民初5553号离婚及财产分割案件,最后以调解方式支持了我方(女方-被告)的财产分割请求。

  事实经过:原被告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夫妻共有房产一处约40平左右,原告男方主张值40000元(实际市场价约30000元)。夫妻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原告男方曾于2022年起诉过离婚,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驳回。1年后以感情破裂且夫妻分居已满两年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或分得钱款20000元。2022年女方被起诉时就是本律师代理的,出于信任2023年再次找到本律师代理此案。

  经过向委托人(被告女方)详细了解情况后知道,原告可能还有股票和存款隐藏不说,遂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本律师调查完原告在证券公司和银行的交易流水发现原告曾经在2021年也就是分居的第一年里从证券公司卖出股票的钱高达114000元,分别于2021年1月和10月两次取出74000元、40000元。后来在法庭上原告承认有这笔钱并说已把这笔钱交给其子用于婚房装修,而且被告也同意,继而原告及其代理人认为这笔钱因已赠与给两人的儿子且不存在了而不能分割。

  本律师当即反驳说关于原告所讲的被告当时同意把钱给孩子是撒谎:理由:原告在起诉状自称已分居满两年,说明两人已不在一个地方生活,原告心理清楚这两年两人不通音信,原告的股票和银行账户卡均由自己掌控,被告没有条件知道原告这两年都做什么,确实也真不知道。对原告在分居的第一年卖股票转款的事亦不知道,那又哪来的被告同意原告把114000元给孩子的事情存在,原告的说法自相矛盾。

  那么本案的焦点或者是关键点就应该这样确定:一是这笔钱在离婚时已不存在了,还能否主张分割?二、是否有证据证明女方即被告同意把这笔钱给子女。

  对于焦点一:离婚时钱虽然不存在了,但114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不争的事实。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即擅自转移或处理大宗财产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属于被告的那一部分财产原告应予给付。对于焦点二,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只可以家事代理,对于大宗财产的处理必须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才可以,否则不仅对被告无效有时甚至对双方都无效。 原告现有证据证明不了被告同意把钱赠给子女,到现在也不同意加上原告自相矛盾的解释说明,只能说明是原告私自擅作主张处分了114000元钱。

  在原告不能提供确切证据证明被告当初同意把钱给子女的情况下,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割114000元。因为依据法律条文、举证责任分配和法律原理及现有证据,无法支持原告的观点和诉讼请求。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几乎完全满足委托人被告方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即房子归女方被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40000元,双方离婚以后再无任何其他争议和财产纠纷。(2023)辽0304民初5553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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