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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对婚姻期间的相互转款如何确定为借款
更新时间:2024-05-28

本律师于2022年以北京市沈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身份代理由鞍山市立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件(2022)辽0304民初3552号。

案件事实经过:原被告于20216月结婚,未生育子女。结婚起初一两个月感情尚且可以,时间一长因性格不合,经常为日常琐事发生纠纷、争吵以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走到20228月诉讼离婚的地步。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11万元及冰箱、电视、洗衣机和金银首饰等归原告所有。

原告的证据有双方的聊天记录、婚礼账簿、银行流水及转账凭证;被告也提供双方和与其他人的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转账凭证,欲证明原告主张归还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对外投资(因为没有借条或借款协议),不应归还;其次原告对案外不同的人有大量转款行为,婚姻存续一年半原告对外转款高达29万多元,应当予以分割。按照被告的说法,原告不仅不能追回借款11万元还得反过来再(赔偿)支付被告近5万元左右。

本律师代理原告女方,通过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和提交的证据经过仔细辨析和研判后结合己方委托人的主张、陈述和证据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原告给被告的转款中如何认定其中一部分是对被告的借款11万元;冰箱电视洗衣机家用电器和金银首饰为什么应归原告所有;被告提交的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转款总共高达近30万元的金额,为什么不应该分割。关于第一个焦点11万元如何认定是借款的问题,原被告之间有多笔转款往来,按照既有凭证总的来说原告给被告转款多于被告给原告转款且多于11万元,结合原被告聊天记录被告承认从原告处拿出11万元用于工作上的投资了。被告律师认为这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作的投资,现已经赔了,原告没有借条等证据来证明这是借款,故此无需返还。本律师认为夫妻之间借款不写借条是正常的,写借条是例外,原因就是夫妻关系比其他人关系亲密,没有必要这样做。相比于夫妻对外投资关系而言,主张夫妻对外投资关系一方更有必要举证证明这是对外投资(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如果不能证明属于对外投资,则属于举证不能(被告最终没能提供是投资的证据,而原告则不必要举证因为属于常识性的问题无需举证,但原告仍列举相关证据组合证明属于借款的情况以此来赢得法官对原告主张的认可)。况且一则聊天记录上被告表明自己只能还五万元,没有能力还11万元,都说明这是借款。否则被告为什么这么讲,而不说这是投资,赔了不应该由我一人承担责任;此外本律师用证据证明这11万多元就是被告给付原告的15万元彩礼钱出借的,就更证明了是属于原告个人所有,是借款的说法。关于第二个焦点家用电器和金银首饰应该归属于原告的焦点证明,因为这是原告从彩礼钱支付的,且都是登记结婚之前购买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毫无疑问这都是原告个人所有的。焦点三、被告律师调出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往外转款高达近30万元是否被告应该予以分割一半。本律师指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这种收入能力,这些钱是原告因工作上的需要出现的银行流水信息,随即本律师将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的生活支出日常开销证据和转款案外人的钱款是什么原因进来的,为什么转出去,其中有多笔就是当日进当日出的。

此外,被告还主张原告的父亲给原告随嫁妆钱有10万元,应该均分,否则凭什么被告给原告的彩礼钱,就得归原告所有。被告的主张貌似有理有据,实则不然。本律师当即反驳道: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父亲已给女儿嫁妆钱10万元,原告父亲确实有打款记录10万元但这笔钱转给案外人某某了,是案外人借款通过原告转交,关键是即使该笔10万元是嫁妆钱也是婚前打款,不是结婚后,故此与被告无关。

经过上下午两次开庭近一天的舌枪唇剑法庭调查和辩论,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20220304民初355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当庭支付2万元给原告,两个月后再支付3万元;家用电器及金银首饰一概归原告所有,现该调解书已经履行完毕。

原告同意调解的数额是因为非得要求还款11万元,就得有将来的二审和以后的强制执行,被告靠打工也确实拿不出这样大额的款项,有可能执行两三年连伍万都拿不回来,故此同意以被告这个5万元返还的数额结案,也不失为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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