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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单位未缴纳社保,拒不赔偿,委托团队,赔偿到手16万余元
更新时间:2024-06-06

案件背景

2022年4月,梁大哥在单位锅炉房一楼清理塔底锅灰时,被脱落的内墙焦块砸伤,后经鉴定达到了工伤十级伤残。出院后,梁大哥回到单位上班,并多次主动与单位沟通协商,寻求工伤赔偿事宜,但单位始终消极对待,既不主动配合认定工伤,也未给梁大哥任何赔偿,甚至连社保也未缴纳过,此举让梁大哥无比愤怒。

选择委托

一次偶然的机会,梁大哥偶遇了我们团队。我们在详细了解梁大哥的遭遇后,为梁大哥详细地分析了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后果、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以及全案的解决策略等问题。梁大哥深受鼓舞,在2022年5月6日与我们签订了服务协议,全权委托我们团队代理此案。

处理流程

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成立工作小组,迅速地投入到解决梁大哥工伤案的全面调查工作中。

经调查发现,这个案件有三处难点:

第一点是由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成本较低,单位为了拖延时间逃避法律责任坚称要走完法律程序,意味着案件很可能要到二审结束。
第二点是该单位已经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形,进入破产重整阶段,这就需要尽早去申报债权,以便债权确认后能够顺利拿到赔偿款。

第三点是本案中解除劳动关系有两个理由,第一个理由是基于工伤,第二个理由是基于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若是仲裁或法院只认可因为工伤解除劳动关系,那就无法拿到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仲裁开庭前,仲裁庭有组织调解,单位明确表示不愿意支付梁大哥经济补偿金,因此仲裁有序开庭审理,案件审理结束仲裁庭认为我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是基于单位未缴纳社保,最后裁决未支持我方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单位的抗辩理由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金不应予以支持。申请人自2022年12月19日起无故旷工,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2、申请人主张因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不应予以支持。根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并未就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举证,故申请人该项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劳动仲裁庭支持了单位的抗辩理由。我们团队一筹莫展,如何才能为梁大哥早日争取到该笔经济补偿金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
劳动仲裁审理完结之后,为了解决梁大哥经济上的燃眉之急,早日拿到经济补偿金和工伤待遇,我们便紧锣密鼓地展开了进一步的诉讼和及时申报债权的工作。在一审开庭之前,我们通过新一轮的案例检索和法律分析,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意见: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被告在仲裁阶段明确承认原告自2015年1月份入职被告单位以来,被告均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在仲裁阶段以书面形式向被告提出因被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以及第四十七条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完美收官

我们团队的坚定支持下,梁大哥一审获得了这场艰难的法律之战的胜利,后单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与此同时,我们联系破产管理人得知,单位已经有序进行了破产重整计划,庭审结束当天已经是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最后一天,故我方依法帮梁大哥及时申报了债权,以便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拿到赔偿款。2023年12月19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完全采纳我们的观点,单位法人不仅需要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12253.63元,还需要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57079.36元,委托我们团队后梁大哥最终判决得到169332.99元。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一度陷入低谷,但得益于我们团队的不懈努力,最终取得了令梁大哥满意的结果!

这起案件再次展示了我们团队在法律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坚定决心。即使在面对那些通过合法手段达成非法目的的单位时,我们团队依然毫不退缩,全力以赴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梁大哥的维权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启示:遇到合法权利被侵犯时我们不能退让,而是应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支持,绝不妥协以保护我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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