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委托么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王某某系主动投案,但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认定王某某不构成自首。一审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认定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某某上诉,二审期间,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仍然坚持被告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据理力争,经过两轮法庭辩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