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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征收项目开始后只给部分补偿就强拆房屋?
更新时间:2024-03-25

实践中,在征收项目开始后,只将我们的部分房屋列在补偿协议之中,其余未进行补偿,就将所有房屋全部拆除,以降低补偿金额,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一、案情简介

申某为务川某村村民,在村内有住房,房屋的建筑面积为240.46平方米,其中第一层113.57平米,第二层126.89平米。因建设图书馆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对某村进行土地房屋征收,申某的房屋在其中。

2015年12月26日,务川某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和申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载明对申某位于某村房屋第一层,建筑面积113.57平米的房屋进行划地安置补偿。

2016年3月15日发布务川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务川某县图书馆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2016年3月26日,务川某县人民政府工程指挥部组织工作人员对原告房屋实施了拆除,申某认为安置补偿中仅有第一层的安置补偿,第二层并未有合理补偿就强制拆除,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县政府辩称,拆除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人民法院驳回申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审理焦点为县政府申某房屋第二层的拆除是否合法。

关于审理焦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县政府实施行政强制,未履行任何行政强制法定程序。本案中,针对申某房屋的第一层,县政府申某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未对申某房屋第二层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也未征得申某同意,县政府就申某房屋第二层的拆除应当认定为行政强制,但县人民政府对申某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未按照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既不符合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也不符合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三、法院判决

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申某第二层房屋的行为违法。

四、律师总结

征收项目开始后,虽然下达了征收补偿决定,但是未完全补偿自己的建筑就进行强拆,行政机关需要出示相关的强拆手续,若是没有那就是不符合程序的,本案中申某的二层房屋,没有被列在补偿之内,就被强拆当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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