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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项目开始后未拿到补偿就强拆房屋?
更新时间:2024-03-22

一些地方在征收项目开始后,以拆除违建的名义在没有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强拆房屋,以降低补偿金额,我们应该怎么做呢?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一、案情简介

唐某为龙南县某村村民,在龙南县龙某社区社区小组拥有宅基地和房产,2012年纳入龙南县公立医院项目拆迁范围内。

2012年拆迁工作人员多次找到唐某协商拆迁补偿,但因补偿价格严重不合理,双方一直未协商一致。后唐某不胜其扰,搬出拆迁房屋在外居住。

2013年5月14日及30日,拆迁工作人员趁唐某家中无人之际,在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闯入唐某家中,动用挖掘机等强行推倒了唐某的房屋并将唐某家中财产掩埋废墟之中。唐某的和噶权益受到损害,遂提起诉讼。

县政府辩称,拆除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人民法院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审理焦点为唐某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能否成立。

三、关于审理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四十三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本案县人民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龙南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而始终没有提交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县政府强制拆除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所以县政府的拆除行为是违法的。

四、法院判决

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五、律师总结

一些征收项目开始后,政府为了降低拆迁成本,会直接将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但是行政机关附有举证责任,若是不能证明该建筑为违法建筑则不能强制拆除,即使是违法建筑也不代表没有任何赔偿,本案中县政府未曾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所以当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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