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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的荒地遇征收,村委会有权分补偿款吗
更新时间:2024-03-06
自己辛苦经营了十多年的荒地遇到征收,村委会的工作人员突然找上门说荒地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和你没关系。这样的说法是合法的吗?今天的案例给你讲清楚。

一、案情简介

张某系甘肃张掖某村村民,2005年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村委会将村北头300亩荒地承包给张某,承包期限是30年,每亩每年10元承包费。

2017年因高速公路修建项目,张某承包的300亩荒地中,有70亩在征收的红线范围内,张某与征收方谈好了补偿价格,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收到了补偿款。村委会认为被征收的荒地是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补偿款也理应属于村集体。张某认为,这十多年自己开荒投入了巨大的人力、财力和精力,经过改良荒地已经客观上变为了耕地。且自己每年都按约给付承包费,补偿款就应该是自己的,于是拒绝了村委会要补偿款的要求。

村委会不服,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补偿款。

二、案情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承包方要求发包方对其改良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征收补偿款该如何分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归张某所有。那土地补偿费该如何分配呢?在签订承包合同前,涉案土地为荒地,征收时变为耕地。很显然,经过张某十多年的承包和经营,客观上提高了被征用土地的价值。村委会与张某约定的土地的承包费每年每亩只有10元,目的就是以低额的承包费补偿张某,使张某能够改良土地。根据张某承包经营的年限和相关经营投入等客观情况,土地补偿费张某和村委会按照91比例分配较为合适。

三、法院判决

1、原被告争议的70亩土地补偿款的90%由张某分割;剩下10%由村委会分割。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村委会负担。

四、律师总结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来说,只要土地不收回国有,所有人是不变的。但土地的经营者却是可变的,或为经济组织的个人,或为其他承租人。土地补偿费始终只能由土地的所有人享有。不随土地经营人的变化而变化,也不依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约定而变化,是法定的,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款却是谁经营,谁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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