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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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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中一方能否起诉对方解除同居关系?
更新时间:2024-01-19

案件简介:

张先生与刘女士于2010年认识,同年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1年3月20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之后双方一直在张先生家生活,但并未领取结婚证。2012年10月1日,双方生育女儿小张,小张出生后,双方冲突不断,常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随着小张逐渐长大,双方的感情并没有任何好转。2021年12月1日,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刘女士的同居关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先生的起诉。

分析解答: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本案中,张先生与刘女士共同生活时虽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为2011年3月20日,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应按同居关系处理的情形。同时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鉴于此本案中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因此,律师建议男女双方一旦决定要共同长期生活,应先进行婚姻登记,婚姻登记不仅是对身份关系、子女的保护,更是对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创造的财产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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