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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蓉律师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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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出轨并与他人生子,另一方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更新时间:2024-05-31

案情介绍:

刘歆(化名)与赵伟(化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伟与第三者出轨并共同生育一子。刘歆与赵伟夫妻因此感情破裂,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刘歆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赵伟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判决结果:

一、判决刘歆与赵伟离婚;

二、法院酌定赵伟承担5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该案中赵伟的行为符合(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此赵伟应当向刘歆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遭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让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既是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对违反夫妻间相互忠诚义务行为的制裁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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