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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境证件案:量刑建议三年,最终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更新时间:2024-01-15

【涉嫌罪名】骗取出境证件罪

【公诉机关】H市F县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阚某某

【辩护人】刘阿勇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食药环知犯罪辩护部主任,前资深公安刑侦警官

【案情简介】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实施严格的出入境限制条件,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国家移民管理局要求中国公民出国劳务办理护照需提供具有劳务资质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2021年2月26日,国家移民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申请出入境证件的,要认真核实出境事由,出国人员必须接种疫苗证明,经审核确有必要的,可以为其签发出入境证件。

在此特殊背景下,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为其招收出国务工人员,但集团有限公司不负责为出国务工人员办理护照。于是阚某某找到祝某某,以其公司的名义出具出国务工人员的劳动合同等材料,提交给出入境管理部门以出国务工为申请理由办理护照,办理护照成功后上述出国人员前往其他不同目的地国家务工。在办理护照过程中,由于部分申请出国务工办理护照人员未接种完毕新冠疫苗,阚某某PS部分接种记录提供给上述人员申请护照使用。后在办理护照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发现,由此案发,2021年4月1日对阚某某等人以骗取出境证件罪立案侦查,2021年11月25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阚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量刑建议判处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22年12月2日移送起诉。

争议焦点

1.以出国劳务为由申请护照,办理护照后也实际出国务工,实际出国务工地与申请护照提交的劳动合同载明地不一致,是否属于骗取出境证件罪中“弄虚作假”的情形,即是否属于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情形。

2.特殊时期背景下的刑事政策,是否能够突破刑法具体罪名的构罪标准。

3.疫情特殊时期的犯罪行为,在后疫情时期如何处理。

【辩护过程及结果

1.在阚某某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已经进入一审阶段的情况下,阚某某找到辩护人,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及时阅卷,阅卷后认为阚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和阚某某协商,确定阚某某坚持认罪认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辩护策略。

2.一审开庭前辩护人向阚某某收集多份能够证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证据提交一审法院,庭前多次与法官沟通。

3.2023年2月1日一审开庭,开庭过程中,阚某某坚持认罪认罚,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权,充分发表阚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4.一审开庭后,在辩护人的努力下,一审法官中止审理此案,报请上级法院请示,后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2023年12月28日作出最终判决,判决被告人阚某某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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