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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故意伤害案获不起诉”
更新时间:2023-09-30

【关键词】故意伤害不起诉刑事辩护

【代理律师】刘阿勇,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权益合伙人,前公安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在H市F县某公司职工宿舍内,被害人王某酒后闹事,对工友潘某、陈某实施殴打行为,后在陈某和王某拉扯过程中王某倒地,王某左腿髌骨骨折。经F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办案过程】

1.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陈某始终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案件陷入僵局的情况下,陈某找到刘律师作为辩护人接受陈某的委托。

2.辩护人介入案件后,经阅卷发现被害人王某受伤过程具有多处疑点,陈某未直接实施殴打王某的行为,二人在拉扯过程中王某倒地,后王某左腿受伤不能站立,王某左腿如何受伤不详,唯一在场证人费某也未看到王某左腿如何受伤,在卷仅有王某的陈述证明陈某脚踹其左腿膝盖致其受伤。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提出存疑不诉法律意见。

3.经和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因本案由同事间琐事纠纷引发,且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如果能够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考虑对陈某适用相对不诉。

4.被害人王某自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一直提出和解赔偿金额为27万元,辩护人介入后与王某及其家属多次沟通谈判,最终将和解赔偿金额谈到10.5万元,双方达成赔偿谅解。

5.取得被害人谅解后,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意见书》,并提出陈某家庭情况特殊,陈某儿子正在服现役,如果陈某被判处刑罚将对陈某本人以及其儿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意见,建议检察院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6.经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承办警官、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的意见。

【办案结果】

最终,H市F县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依法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办案心得

本案由同事间琐事纠纷引发,且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在案件陷入僵局,双方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辩护人作为辩护人介入案件,与被害人及其家属多次沟通谈判,双方达成赔偿谅解。经辩护人和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在辩护人和委托人的共同努力下,最终获得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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