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将自己的婚前房产1号房过户给王某,另双方于2015年共同购买2号房屋。为购买2号房屋腾出指标,双方于2015年8月办理离婚手续,并约定无共同财产,随后双方又于2015年10月办理复婚手续。
此后双方真的发生感情不和,李某起诉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在该起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1号房屋归李某,李某支付王某一半的房屋折价款;2号房屋归王某,王某支付李某房屋价值30%的折价款。
对于该一审判决,李某对于获取的2号房屋的30%房屋折价款不服,故而找到坻京律师事务所拟委托上诉,并提出希望争取2号房屋50%折价款的诉求。最终一审判决结果被二审法院改判,帮助李某争取到了2号房屋50%的房屋折价款,并维持1号房屋归李某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