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和魏先生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A房屋和B房屋。后双方为了再次购房,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约定A、B房屋归刘女士所有。后二人复婚并生育一子,三口之家本该和谐稳定地生活下去,但因为刘女士和魏先生生活中矛盾不断增多,且魏先生在争吵时,每每对刘女士使用暴力,刘女士无奈,希望通过诉讼解决婚姻问题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双方达成调解:魏先生放弃抚养权和两套房产和车辆,刘女士无需支付折价款,且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