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原告浙江XXX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侵害其商标权的产品售卖,故对产品其他标识持有人御XX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仁X药业发起侵权诉讼,要求仁X药业、御XX医疗器械作为侵权产品源头赔偿原告30万元经济损失。我方在对比案涉产品与原告商标,了解产品销售情况及利润情况后,制定了从主观恶意、侵权获利、侵权持续时间、侵权产品销售情况四个角度出发进行轻判答辩的整体思路,并在开庭后提交裁判地区类似案例,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范围和幅度的参考(提出判决金额至少应当低于人民币3万元的意见)。
办理结果:最终法官判决侵权赔偿额为人民币2.5万元,完全达成委托人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