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原告与被告签订有《内部劳务合作合同》,约定由原告方承揽“五洲XXXX工博城2号地块公寓部分”的施工。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90日未开工视为违约并退还保证金。2017年6月23日,原告通过张X强的个人银行账户向被告支付保证金XXX万元整。被告当日出具收据一份,确认收到丁X旺工程保证金,金额为XXX万元。在保证金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告,合同事项均未取得开展工作的前提条件,施工项目本身也未开工,遂请熊律师处理本案。熊律师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内部劳务合作合同》无效,张X强代付款项是否能得到证明。
办理结果:我方完全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