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被申请人(深圳市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申请人处受让目标公司——中投XXXX(深圳)有限公司60%的股权,对价为人民币七百八十万元整。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申请人已于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完成合同约定的变更义务。根据合同约定,5%的股权转让余款本应于变更备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即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四日前)支付给股权转让方X根先生,尚欠付委托人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叁拾玖万元。在熊律师梳理下,确定了保全促调的办案思路。
办理结果:最终和解撤案,XXX完全按照熊律师仲裁请求进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