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车辆使用权转让协议》,被申请人将自称其有处置权的车牌号为粤ST3R11宝马X4汽车以82500元出卖给申请人,申请人于当日支付了全部价款并接收了车辆。 《车辆使用权转让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甲方(被申请人)保证对转让车辆享有合法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签署本转让协议有效。而实际情况是申请人使用车辆不到两个月的时间,某担保(深圳)有限公司将申请人购买的车辆直接拖走,并告知其才是该车辆的实际抵押权人,拥有该车辆的处置权。申请人随即报警调取录像,并与被申请人联系,被告知“此车辆在购买时我就告诉你不能过户”,未得到有效解决。
委托我们团队后,我们先对被申请人做了背景调查,第一时间保全其名下的财产,尹该案约定了仲裁管辖,遂向沈阳仲裁委员会提起来仲裁,请求解除协议并全被返还车辆款,以及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沈阳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解除了合同,并退购车款,且无需支付已使用的费用。
律师点评:现今社会,购买抵押车的套路防不胜防,若出现此类问题,一定第一时间报警留存证据,后期尽快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