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
W某某因诈骗罪被侦查机关拘留,当事人丈夫委托何文真律师进行辩护。
办案经过:
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认为,W某某在本案主观恶性小,其本人系在正规招聘平台找工作过程中入职涉案公司。涉案公司拥有合法工商登记,在办公楼办公,以上情况对业务员具有蒙蔽性、迷惑性。即便该公司股东、高管存在诈骗他人财物故意,W某某作为业务员主观恶性也较小。W某某系销售人员,销售过程中无自主决定权,其处于次要地位或者辅助作用,可以评价为从犯。
W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不存在串供或者伪造证据可能,其自愿遵守各项取保候审条件。W某某孩子仅两岁半,对其不予批捕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结果:
辩护人经过会见,积极组织证据在案件提捕后及时向承办检察院提交书面不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多次与承办人员沟通案件情况,当事人在拘留的第三十六天,获不批捕决定,当事人最终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