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
F某在校期间,在校期间,因实习找工作过程中误入非法公司,被侦查机关以诈骗罪立案,并羁押于看守所。
接受委托后,经会见了解,F某系在校实习期间,因法律意识淡薄,被公司蒙蔽,按照公司要求在网络平台上与人聊天为公司拓展客户。
办案经过:
综合全案事实,辩护人认为F某在本案中应认定为从犯,其仅是普通的底层工作人员,被动的按照公司要求在网络平台拓展客户,如本案诈骗罪成立的话,对其也应以从犯从轻、减轻处罚。F某系刚出社会的学生,本案工作也是其在校实习期间被涉案公司欺骗,其本人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本案属于初犯、偶犯。F某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有退赃情节。律师认为F某无羁押必要性,及时与办案检察院沟通,向承办人提交不批捕法律意见书。
结果:
律师在F某审查批捕阶段,通过分析案件事实,结合F某自身以及家庭情况,依据法律规定,与承办人员积极沟通,多次沟通后,办案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对F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的决定。本案当事人最终收到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