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84民初328号之二
原告:四会市东城区……玉雕工具店,住所地:四会市东城区××××××××××××。
经营者:唐……。
原告:唐……,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大竹县×××××××××,公民身份号码:513××××××××××××977。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子文,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垫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2××××××××××××794。
原告四会市东城区……玉雕工具店、唐……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以其与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会市东城区……玉雕工具店、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8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158元,由原告四会市东城区……玉雕工具店、唐……负担。
审判员 周 忠 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欧阳杜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