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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7-01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 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XX房屋以总房价198888 元出售给原告, 原告在签订合同当日付清首付款 78,888 元,余款 120,000 元由 二原告在主合同签订后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合同第十一条 约定交付条件,出卖人应当在 2018 年 5 月 1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 商品房,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 1、2 所列条件,该商品 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 明书》,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书,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 术报告书;合同第十三条约定逾期交房责任……(2)逾期交房超 过 60 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 1 的违约金,于 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3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案涉房屋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取得《四川省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被告辩称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原告提前接房,违约金应当计算至实际接房时间为准。

在庭审中被告仅提供交房程序表拟证明原告提前交房,拿到案涉房屋钥匙,但是根据案件查明事实以及法官现场走访,案涉房屋至今未装修也未入住。

法院认为被告又未举证证明案涉房屋已于接房公告发出前就交付给了二原告及在接房公告发出前 二原告就实际占有、使用了案涉房屋,因此认定,案涉房 屋的接房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2 日,遂判决被告2018年5月1日起案涉万分之0.5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支持原告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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