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X年X月 X日,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X劳人仲案字〔2023〕第 X号仲裁裁决:一、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A公司一次性支付B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X元、工资 X元、经济补偿X元。二、对B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X劳人仲案字〔2023〕第 X号仲裁裁决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对有关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裁断问题,属仲裁实体审理范畴,经审查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为X市,故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对双方的劳动争议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申请人主张之情形,依法不属法律规定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之情形,故对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从本案的判决结果我们可以看到,中级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主要基于两点理由,一是仲裁实体审理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二是程序方面,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对双方的劳动争议有管辖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