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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借贷向员工募集资金,成功调解
更新时间:2024-05-21

【案件基本情况】

A某于某年某月某日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某入职B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岗,合同期限三年。某年某月,B公司为筹集资金,面向员工出台包销货款政策。A某参加了6个月方案,即:借款期限六个月,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18%的利息和10%的产品。之后,A某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转账方式陆续将借款本金交付B公司。B公司借款后,只支付了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则分文未还。A某多次找B公司索要上述借款,B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

【当事人诉求】

A某诉求为要求B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A某与B公司之间达成借贷合意,A某将借款交付B公司,民间借贷合法有效,B公司应按约定返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此外,借款到期后,B公司未予归还,构成违约,A某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案件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代理人成功帮助A公司实现了诉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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