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被告人A某伙同被告人D某、B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的情况下,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多家店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8万余元。
【当事人诉求】
D某找到代理人,诉求为争取判处缓刑。
【案件分析】
代理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D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二)被告人D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没有获取大额不法利益,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D某主观恶性较轻,其本人系初犯、偶犯;(四)被告人D某的悔罪态度诚恳,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再犯的危险;(五)被告人D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六)被告人D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案件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最终法院判处A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