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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一天,被发现在花园死亡,医院赔74万余元,发生了什么
更新时间:2023-05-29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是指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给予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所包含的具体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日21时 12分,李某因“发热1天”,到医院就诊。急诊科以“1、眩晕症,2、胃肠炎,3、支气管炎”收住治疗。

2018年7月3日9时40分,李某病情加重,医院建议转上级医院诊疗。

2018 年7月3日15 时26分21秒,李某离开病房,17时7分,杨某向县公安局电话报警,称在医院门诊背后,有个人睡在这里叫不答应。

17时10分许,家属发现李某在医院花丛中已经死亡。

2018年7月30日,a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某死亡原因为大叶性肺炎、肠炎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维权过程】

本以为病情不严重,可李某年纪轻轻就没了,其家人难以接受。他们认为,医院在为李某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对李某病情评估不到位,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治疗过程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李某的死亡。

多方打听后,他们找到了我们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希望能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a鉴定中心对“医院在为李某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是多少”进行鉴定。

得出鉴定意见:

1、医院在为李某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

2、其过错与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建议过错参与度为: 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过错参与度为 75%左右)。

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后,法院酌定医院承担75%的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合计 742,544.00 元;

二、驳回李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普法小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再根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李某家人主张由医院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但因李某生病住院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小贴士】

患者在医院死亡,很多人都觉得,医院就一定要承担责任,其实不然。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医院的诊疗行为有没有过错,医院的过错和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医院有没有问题,要根据医学专家对病历材料进行分析后,才能得出客观的结论。想要知道医院有没有问题,大家可以来找我们,详细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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