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军律师
云南-昆明
从业9年 主办律师
22
好评人数
152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药物过量,男子头晕入院后死亡,医院赔53万余元
更新时间:2023-05-29

药品在治疗疾病的同时,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这与药物的作用原理、用药剂量等因素有关。有些时候,不注意用量,“救命”的药,也很有可能会“致命”。服药过量越多,副作用通常越重。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2日,赵某因反复头晕1月余,到医院进行治疗。医院初步诊断为:头晕查因高血压2级、陈旧性脑梗死。

赵某住院后,无家属陪护,且双耳听力差,沟通困难。

12月17日3时22分,赵某称左足疼痛。于当天8时59分,遵临时医嘱(秋水仙碱50片,2/g/口服/每天三次),9时12分执行医嘱。在服用秋水仙碱后,12月18日,赵某出现腹泻,医嘱让其停服秋水仙碱。

12月19日5时12分,赵某出现血压下降至81/59mmHg,当晚腹泻20+次等病情,且仍在服用秋水仙碱,医院查看药瓶后,才发现仅剩11片秋水仙碱,经重症医学科会诊后诊断为:休克(低容量性?脓毒性?)秋水仙碱过量?肾功能不全、代谢性酸中毒、给予液体复苏,抗感染等治疗,12月21日11时57分转入ICU。

经ICU诊断赵某存在:1.重度腹泻、低容量性休克;2.肺部感染、脓毒症、脓毒性休克;3.凝血功能异常;4.血小板减少;5.心功能不全;6.肝肾功能不全;7.代谢性酸中毒;8.高血压2级,很高危组;9.左肾小结石;10.陈旧性脑梗死。ICU予以基础支持、机械辅助通气,气管切开、多学科综合会诊等治疗。

直至2022年的1月13日6时46分,赵某心率、血压持续下降,经抢救后心电图呈一条直线,无自主心率、呼吸未恢复,于7时7分,宣布临床死亡。

死亡诊断为:1.重度腹泻、低容性休克;2.脓毒症、脓毒性休克;3.肾功能衰竭;4.代谢性酸中毒;5.高血压2级,很高危组;6.左肾小结石;7.陈旧性脑梗死;8.肺部感染;9.继发性嗜血细胞综合症;10.肺水肿;11.心源性休克;12.电解质紊乱(高钠、高钾血肿)。


【维权过程】

头晕入院,结果人就这么没了,赵某家人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是因为医院的问题,才导致了赵某的死亡后果。

在和医院沟通无果后,他们找到了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想弄清楚,赵某去世,究竟和医院有没有关系。

经过对病历资料进行评估,我们发现,医院在为赵某诊疗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诸多问题。经过鉴定,得出鉴定意见:医院在为患者赵某实施诊疗过程中存在病情评估不充分、秋水仙碱药物使用及管理不规范、病情观察不到位、沟通告知不到位、病历书写及管理欠规范的过错,该过错与赵某死亡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即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是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考虑到赵某本人未按医院开具的医嘱,服用过量秋水仙碱,其住院治疗期间家属未陪护,给予恰当照顾提醒,多种原因造成赵某死亡。法院酌定由被告医院承担80%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责任比例作出后,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由医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赵某家人赔偿医疗费131733.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死亡赔偿金449955元、丧葬费58979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鉴定费11500元,总计665867.82元的80%即532694.26元。

二、驳回赵某家人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普法小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五条【合理用药】医疗机构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以临床诊疗需求为导向,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处方开具、审核和调配的管理,提高医师合理用药水平,强化药师和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在合理用药管理中的作用。

药师和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应当履行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和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合理用药指导与教育、药物治疗管理、药学信息服务等职责,促进合理用药。

在本案中,医院对秋水仙碱药物使用及管理不规范、对患者病情观察不到位,其过错与赵某死亡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在过量服药后,正确有效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处理原则:①注意当时不良反应,避免意外伤害;②多喝水,促进药物代谢及排泄;③严重不适者要及时去医院就诊,根据情况进行输液、洗胃或催吐等。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李军律师
您可以咨询李军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152 人 | 云南-昆明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