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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双胞胎外院死亡,首诊医院因过错赔41万余元,冤吗
更新时间:2023-05-29

据估计,每年有1500万名婴儿,即超过十分之一的婴儿出生过早。每年大约有100万名婴儿死于早产并发症。许多幸存婴儿面临终生残疾,包括学习障碍以及视力和听力问题。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7日,刘某到A医院检查后,诊断为怀孕双胎,自此,刘某定期到A医院做产前检查。

2017年11月27日9时,刘某出现下腹疼痛、下身有微量血迹,随即由家属陪同到A医院处就诊,于10点左右到达A医院处。在该医院等候至下午4点。期间,刘某于11时19分缴纳检查费282元,A医院于12时16分为刘某做了超声波检查;于11时45分缴纳检查费222元,A医院于12时29分为刘某作了超声波检查;此后刘某于14时31分缴费140元,于15时46分和48分缴纳检查费26元和25元,均无具体检查项目记录及结果。

下午16时许,刘某由家人送往B医院门诊就诊,随后被该院收治住院治疗。

2017年11月28日凌晨4时,刘某产出一对双胞胎女儿,出生情况为:1.极早产儿、双胎儿、出生时有窒息复苏史,予气管插管T组合正压通气;2.生后10分钟患儿出现气促、呼吸困难;3.促胎儿成熟未完成。诊断为:1.极早产儿;2.新生儿窒息(轻度);3.新生呼吸障碍;4.双胎儿。将可能出现早产儿窒息相关并发症,颅内出血,严重感染、休克、DIC、NRDS。


后续,双胞胎情况愈发严重,2017年11月28日5时0分,刘某及其丈夫签署放弃治疗抢救两新生儿的书面文件。

两新生儿于2017年11月28日17时54分死亡。当天,刘某出院。


【维权过程】

一下子失去了两个孩子,刘某及其家人想弄清楚,孩子的去世,到底和医院有没有关系。于是,就找到了我们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

我们对案情大致了解以后,对刘某提供的病历资料进行了评估分析。发现A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

经刘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两家医院为刘某及两新生儿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A医院为刘某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未按常规给予宫颈、宫口、胎膜、先露等妇科检查评估其病情情况;有两次缴费记录但未见具体检查项目记录及结果;对刘某的病情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见相应的保胎治疗处理,对其早产的治疗存在一定延误。其过错与刘某的早产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比例为20%-30%。

B医院为刘某及其新生儿提供的诊疗行为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综合考虑刘某自身原因及A医院过错程度,法院认定A医院对刘某的各项损失承担25%的责任。B医院经鉴定无过错,且刘某庭审中亦认可其无责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刘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1.7155万元。

二、驳回刘某及其丈夫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A医院主张,新生儿死亡后未进行尸检,且刘某所娩出新生儿的死亡的原因是家属放弃治疗,与A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应该进行赔偿。但法院认为,两新生儿出生时虽为活体,但因系极早产,存在窒息、呼吸障碍,将可能出现早产儿窒息相关并发症,颅内出血,严重感染、休克、DIC、NRDS等,健康存活几率极低,刘某方放弃抢救治疗实属无奈的理性选择,由此两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应认定为早产而非刘某放弃抢救治疗,A医院既对刘某的早产存在延误的过错,对两新生儿的死亡后果也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小贴士】

按时配合完成产检,在孕期做好各项筛查,对于产妇来说十分重要。由于早产儿自身免疫力低下,胃肠道功能薄弱,容易出现呕吐、腹胀、喂养不耐受等症状,父母一定要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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