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被告撤销重做
2021年8月20日,陈姓两姐姐回娘家看望年迈的母亲,听闻母亲说家里一直有蚂蚁爬进,老人家不堪其扰,便把烦恼说给两姐妹,两姐妹在父亲生前种植的芒果树枝上找到蚂蚁的巢穴,决定砍掉寄生蚂蚁的芒果枝以绝蚁患。8月20日17时许,两姐妹相伴来到芒果树下砍附着蚁巢的芒果枝,芒果枝刚被砍断,陈姓本家堂叔就出现了,他一边责骂,一边寻到一把竹扫把直接插向陈姐姐的脸部,把陈姐姐打伤,情急之下,两姐妹有拿手上的树枝和工具还卫,但均没有打到陈姓堂叔。后家属报警,陈姐姐被送往医院医治三天,伤情鉴定构成两个轻微伤。堂叔也有申请伤情鉴定,但他所称被打部位均未鉴定出有伤的痕迹,他未达任何伤情,他有声称芒果树是他家的。鉴定结论出来后,陈姐姐考虑到堂叔是本家亲属,又与年迈母亲比邻而居,就想息事宁人地解决问题,就向派出所提出调解的意向,只要堂叔出医疗费并给自己道歉就可以了。派出所回复堂叔不同意调解后再不见下文,陈姐姐家人多次找到派出所,要求派出所处罚堂叔。在陈姐姐一家多次催促后,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派出所对堂叔行政处罚五天,而对陈姓姐妹分别处以十天行政拘留并罚款500元,理由是陈姓姐姐结伙殴打、伤害他人。两姐妹不服,委托我作代理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处罚系惠州市某县作出,按国家规定,行政诉讼异地审理的原则,此案由博罗县人民法院管辖。
陈姓两姐妹相伴是为了砍掉附着蚁穴的芒果树枝,事发前从来没有想过要结伙殴打陈姓堂叔。芒果树枝砍掉行将返还时,是堂叔一边骂人一边寻到竹扫把打人,而且用带有芒刺的竹扫把直接插向陈姐姐的脸部,将陈姐姐打至两处轻微伤。陈姓两姐妹情急之下有还手,但有还卫的性质,且没有打到陈堂叔。某县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经博罗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撤销被告某县公安局对陈姓姐妹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案案号(2022)粤1322行初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