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胜诉案例
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案是一个颇为复杂的民事案件:原告为一个东莞人,被告为两个香港人和一个中山人,第三人一个为自然人,另一个为公司。我是两个香港人的代理律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23年3月8日,我收到了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该案尘埃落定。
这起案件,我方一审作为被告,二审作为被上诉人,一审只提交了简单的证据,而二审则没有任何证据提交,原告作为二审的上诉人在二审也没有补充证据,而一审则提供了大量证据。我方所以能两审皆胜诉,当然离不开两审法院均能公正地依法而判和案件事实本身及证据情况,而我作为代理律师,在这个案件的办理中,也深深感悟到,律师的法学功底、开庭经验和全身心地投入对案件的胜败所起的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案中,原告(二审上诉人)主张我方是转让股权的一方,而我方当事人既没有在相关协议上签字,也没有委托过第三人代持股权,虽然我方有收到了原告(二审上诉人)的相关款项,但是基于与案外人的关系而收受。原告(二审上诉人)主张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以及被告欺诈的情况,而根据原告(二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她有参与相关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原告(二审上诉人)主张除斥期间,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早在2018年,她就应该知道股权变更存在问题,而原告2022年才提起诉讼,超过了除斥期间,也不应当得到支持。
总之,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非但证明不了自己的主张,反而有利于我方,这需要代理律师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诉讼经验,也需要代理律师用心地研究案卷材料。本案一审案号(2022)粤1972民初7012号,二审案号(2022)粤19民终85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