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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上是买卖合同实质上是股权纠纷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更新时间:2023-04-27

形式上是买卖合同实质上是股权纠纷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赖先生是香港籍,但在大陆经商多年,经朋友介绍,受让了刘先生名下的位于东莞市长安镇的印刷公司。虽然赖先生擅长经营,但由于其缺乏印刷方面的经营管理经验,所以经营了一段时间,赖先生又经人介绍,把该公司转让给了谭某某。他们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即所谓卖厂,赖先生收到了首付款50万元后,就把公司全部交给谭先生经营了。遗憾的是,分期付款的大部分款项,谭某某未能按买卖合同履行,以至后来电话不接,信息不回。赖先生无奈,只得考虑诉讼索款。咨询过其他律师,其他律师都说服赖先生找谭某某补全手续后诉讼,但由于谭某某拒绝联系,无意还款,显然其他律师的提议是不可行的。后来,赖先生跟我们详谈了卖厂经过,并给我看了买卖合同。经过反复考虑,我觉得诉讼的案由不能是买卖合同纠纷,尽管之前公司虽然实质是赖先生的,但他也无权把公司卖掉,因为公司是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卖厂的买卖合同肯定是无效的。鉴于赖先生的卖厂其实是把其在该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谭某某,由谭某某经营该公司。卖厂后,该公司全部资产并没有任何减少,只是实际股东变成了谭某某,经营权变成了谭某某。剥开买卖合同的表象,内里其实是股权转让。

赖先生同意我的意见,最终以股权转让纠纷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材料。诉前调未果后,案件由陈法官承办。开庭前陈法官电话联系我说服原告即赖先生撤诉与谭某某和解,我当即答复如果能和解就不诉讼了,陈法官正告我凭他二三十年的审判经验,根据这个买卖合同来打股权纠纷案件有风险。听了陈法官的电话,我心里也是发毛的。但反复考虑,觉得此案只能是股权转让纠纷,不可能以买卖合同为案由,因为买卖合同本身是无效的。

开庭时,鉴于我们调取了内档,又由实际持股人出具的持股证明,我们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本案其实确实是股权转让纠纷,对于这一点,谭某某的代理律师也予以承认,看来胜诉是没问题了。在开庭过程中,经陈法官反复作两方说服工作,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


该案案号(2020)粤1972民初501号、(2020)粤1971民初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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