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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岳某某涉嫌诈骗罪辩护成功,无罪释放
更新时间:2023-03-06


案情简介:

委托人岳某系A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某等三人系B公司股东。2022年3月7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艺术教育培训机构转让合同》,约定由B公司将位于XX市XX区XX大道艺术教育培训机构及机构内资产、机构运营权全部转让给A公司,此后该机构的收益及债务与B公司无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该教育机构剩余课时费1742344元中的25%即435586元;B公司保证转让的艺术教育培训机构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B公司应为A公司办理机构转让的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B公司前期需配合A公司接手该机构运营,使课程顺利开展;本合同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A公司为履行合同支出了教职员工资、房租、部分学员退费等开销。但B公司在未协助A公司办理机构变更等手续的情况下即注销了公司;A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签订时B公司及张某某未如实向A公司披露该培训机构的真实状况,该机构实属无办学资质的违法违规培训机构,不能正常开展培训活动;隐瞒了部分学生的课时,且在机构转让前即出现多名学员要求退费的情形,后又因B公司的注销,进一步引发学员大规模退费;合同约定B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435586元实际仅支付了315001元;此外B公司及A公司还存在其它违约情形。B公司的上述违法违规、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共同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B公司在2022年4月12日申请简易注销,2022年5月7日正式注销。张某某等三人作为B公司的股东,均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部分家长知悉后,导致全部家长维权,以诈骗罪控告A公司和B公司。2022年7月1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某三人刑事拘留,同时将委托人岳某某刑事拘留。

办理过程及结果:

2022年7月2日,本所接受岳某某家属委托,指派本律师团队作为岳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侦查阶段辩护人,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岳某某,经过长达四小时的会见,了解了全部案件事实,会见后,经团队第一时间充分研讨,依据事实和法律,得出结论:这是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涉嫌插手民事纠纷,岳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岳某某。

团队第一时间与承办民警沟通意见,为了及时高效的充分保护岳某某合法权益,团队穷尽各种合法手段调取出来大量无罪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核心意见为:学生报名参加培训班涉及退费事宜,系典型的多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应由人民法院受理解决争议,非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引发多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责任人系B公司以及股东张某某等人。对于岳某某而言,也是本案的受害人。最终法律意见被公安机关采纳。

办案随笔:

刑辩律师务必坚持“当事人的事就是最大的事”“为自由辩护,为生命辩护”初心,做到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忧当事人之所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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