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30日xx因涉嫌抢劫罪被郑州市航空港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3年2月7日,被郑州市航空港区公安局执行拘留。
办理过程及结果:
辩护律师团队2023年3月3日接受委托后,于2023年3月6日就到郑州第三看守所会见了陈某某,并询问了案件的案情经过。律师团队认真研讨相关案情、有关法律法规及参考案例,梳理了案件的难点、疑点和关键点,会见后及时与检察院检察官沟通并提交《辩护词》,最终法律意见被采纳,2023年3月16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陈xx附条件不起诉,2023年10月12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对陈xx不起诉。
办案随笔:
本案系抢劫罪案件,辩护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经过刑辩律师团队会见,与办案机关沟通意见,认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呢,情节轻微且具有立功情节,符合不起诉的条件。辩护律师团队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坚持“当事人的事就是最大的事”“为自由辩护,为生命辩护”初心,做到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忧当事人之所忧。辩护人搜集大量判决,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坚持不懈的努力,为被告人辩护成功。
本案心得:刑事辩护需要专业、勇敢和敬畏。
法律法规:
第二百八十二条 [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