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检察院指控:**年*月**日在**路李*驾驶的轿车内查获毒品***克。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制定辩护方案: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安机关对该案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辩护律师多次往返于检察院与办案人员沟通,依法递交辩护意见,陈述了对嫌疑人有利的司法观点及案件事实。检察院研究后将其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建议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
庭上,辩护律师围绕量刑上,进行了充分说理与论证,合议庭认可了我方的观点,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给予了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李*有罪,这是客观事实,但是罪刑法定,他应该为他的行为付出法律上应当获得的处罚,而不是超预期的,这才是法治的精髓之所在。法院最终的判决也体现这一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