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赵增梁律师
河南-新乡
主任律师
65
好评人数
425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为当事人挽回损失
更新时间:2023-01-31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15日,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新乡平原xxxx一期五标段工程(51#楼、52#楼、54#楼、55#-58#楼、1#-4#商业楼)及xxxx游泳馆工程施工合同》,由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承建该工程,河南某某实业已按合同约定付款节点付款,剩余工程款因工程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在平原新区财政局进行财政评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剩余工程款经平原新区财政局审定后,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盖章并办理完所有工程竣工备案材料的移交手续后,30日内付至应计算工程款的95%,剩余5%留作质量保证金。对此,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予以认可。2014年9月23日,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与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新乡平原xxxx一期五标52#楼、54#楼、55#、56#楼主体、二次结构、粗装修劳务分包合同》,由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52#楼、54#楼、55#、56#楼(包括楼号连带商铺)3#4#商铺施工图纸甲方分包项目以外的所有主体、二次结构、粗装修工程内容,被告赵某在河南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并盖有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2014年9月29日,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与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新乡平原xxxx一期五标52#楼、54#楼、55#、56#楼水电安装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52#楼、54#楼、55#、56#楼(包括楼号连带商铺)3#4#商铺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水、电工程,被告赵某在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并盖有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被告赵某系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的代理人,负责新乡平原xxxx一期五标项目的合同签署以及其他一切事宜。2019年5月9日,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赵某班组最终结算确认单,确认16199109.77元,实际付款16723600元。2017年3月8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签订合同,李某某承建商业51#-56#散水、踢步、地平、维修等二次结构工程,2017年8月14日,李某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载明:“今下欠李某某剩余全部工程款共计150000,拾伍万元整2017.8.14李某”,至李某某起诉之日,下欠58500元未支付。

辩护策略


原告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具体如下:一.答辩人与原告李某某没有任何关系,原告起诉状中自认和李某存在合同关系,李某答辩中认可该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应由李某承担责任;二.涉案工程答辩人将劳务发包给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答辩人已与河南某公司结算完毕,并已向河南建合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综上两点原告诉求答辩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应驳回诉讼请求。答辩人与某某实业,正在办理结算,某某实业按合同进度支付相应款项。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劳务款585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3元,由被告李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赵增梁律师
您可以咨询赵增梁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425 人 | 河南-新乡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