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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房产份额
更新时间:2023-01-03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冀0105民初6355号

原告:1

委托诉讼代理人:2、昝会利,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3

委托诉讼代理人:4

被告:5,

原告与被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昝会利、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5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是被继承人 的妻子,与二被告系母女、母子关系。 于 年 月 日因病去世,去世后留有登记在 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一套,位于石家庄市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价值约每平米 元。 去世后,我在5的房屋

居住。虽居住在一起,但5一家和我也是分别做饭,分开就餐,无人理我,缺少亲情。无奈,我不得不去养老院居住。现因环境改变,彻夜失眠,神经衰弱。我与5协商回家,其不再允许我去他家居住,也不同意我回到我自己的家居住,我现在已经无家可归。 生前没有立过遗嘱,所以房子也没有进行过处分。现我无房居住,虽然房屋老旧,但是经过修缮还是可以居住的,另外,也有老邻居可以聊天,总比无人理睬要好。本案房产是我的唯一住所,现房屋由5控制,不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即使我出钱也不帮助我修缮。现在我已经八十多岁,生活尚能自理,因我无购买其他房屋的能力,所以请求判决房屋归我所有,我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将两个孩子分别所占房产六分之一的继承份额折合成钱,在过户后两个月内给付他们。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继承人 名下位于 房产归原告所有(价值约 元),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产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2、原告按照案涉房产价值的六分之一份额向二被告分别支付人民币 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意见,对原告主张的房屋现价值及由原告给付折价款予以认可。

被告5辩称,1、自父亲去世后,为了消除母亲的孤独,我将母亲接到我家居住,后搬到我女儿的新房居住,一直是同吃同住。所谓分餐,只是近半年的事情。为了舒缓母亲追思往事的心情,我也曾驱车万里带母亲去多地游玩。一起居住的六年时间里,家庭主要花销都未让母亲出过钱。相处的日子长了,难免为一些琐事发生矛盾。近半年来,由于母亲的强势,又有糖尿病,与我们作息等习惯不合,分做分餐。家中纠纷本应内部解决,母亲却在小区内外、亲朋之词列外应进 其至惊动1102位千钟强小区本安户产系我为了不使家中财产遭到更大损失,所以不同意给母亲办过户手续。即使将来过户到母亲名下,也不允许卖房。此房产在父亲名下,完全由母亲居住,子女并不干涉。修缮房子,子女责无旁贷。子女对此房产并无财产分割要求,所以房产过户已失去实际意义。5、由于目前房价不稳定,浮动大,对于本案房产价值有必要找相关人员重新评估。

经审理查明,原告 与被继承人 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两个子女,分别为 。 于 年 月 日去世。 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去世后,留有其名下位于 房产一套 。该房产系 与1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干部履历表、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案涉房产系 与1夫妻共同财产,其一半产权属于1个人财产,另一半属于 遗产。因 未留有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且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故 去世后所留遗产应由1、 、5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因本案原、被告双方无法就案涉房产现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故案涉房产的分割以确定各继承人所占产权份额为宜,即原告享有案涉房产2/3的产权份额,被告、5各享有案涉房产1/6的产权份额。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登记于 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 房产,由原告享有2/3产权份额,由被告、5各享有1/6的产权份额;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元,由原告 负担 元,被告、5各负担8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文璟

二0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毕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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