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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更新时间:2023-01-06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冀0105刑初552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1,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泉,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昝会利,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刑诉(2022)号诉书指控被告人1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2、3、4、5、6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公诉,被告人1、2、3、4、5、6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1的辩护人李泉、昝会利,被告人2的辩护人,被告人3的辨护人,被告人4的辩护人,被告人5的辩护人,被告人6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4日,被害人8被他人以冒充熟人,要求帮助转账为名实施信息网络诈骗,向对方指定的被告人1南京银行账户转账共计210万元。经查,2021年12月3日,被告人1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将本人南京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邮政银行、工商银行账户及关联手机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1上述银行账户共计接收涉案资金9073613元。2021年12月,被告人2、3、4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由2将3、4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其犯罪所得,并从中获利。经查,2021年12月4日3银行账户接收8被骗资金共计13.5万元,后3向2支付宝账户转入5万元,3取现8.5万元;4银行账户接收8被骗资金10万元,后由4向2农业银行卡账户转账5万元。2021年10月起,被告人5、6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将5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其犯罪所得,并从中获利。2021年12月4日,5接收8被骗资金5万元,后通过支付宝向6转账3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1、2、3、4、5、6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7、9、10、11、12、13、14、15的陈述,证人16的证言,被害人8的陈述,被告人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告人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3中国邮政储蓄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被告人5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被告人4、1交易明细,证人16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同案人9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同案人1112银行流水,同案人10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9手机照片提取,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1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2、3、4、5、6明知系犯罪所得,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1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1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2当庭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2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3主动投案,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前斗,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被告人3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鉴于被告人4系累犯,主动投案,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4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鉴于被告人5有前科,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5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6有劣迹,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6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1辩护人的意见为,对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1具有从轻情节,1、对于他人使用银行卡进行犯罪不清楚,主观恶性较小;2、未获取任何收益犯罪情节轻微;3、救母心切才轻信他人;4、归案后积极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且系初犯、偶犯,望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2辩护人的意见为,对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2具有从轻情节,1、具有立功表现,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侦查阶段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完全弥补被害人的损失,社会危害性小;3、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3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3辩护人的意见为,对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3具有从轻情节,1、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宽政策;3、侦查阶段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完全弥补被害人的损失,社会危害性小;4、在案件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4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传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4辩护人的林见为,对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4具有从轻情节,1、属于 罚自首,主动坦白;2、与2、3的关系,处于从属地位;3、认罪认罚应当从轻;4、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5、没有实际获利,情节较轻;6、主观恶性较小,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5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条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5辩护人的意见为,对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5具有从轻情节,1、在侦查阶段退赔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3、具有坦白情节,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6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6辩护人的意见为,对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6具有从轻情节,1、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2、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3、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1被抓获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2被抓获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3经传唤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4经传唤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5被抓获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并自愿认罪罚。被告人6被抓获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并自愿认罪认罚。又查,被告人1因本案犯罪行为,于202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28日被临时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又查,被告人2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6日被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3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3日被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4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7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5因赌博案,于2012年12月11日被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6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2月5日被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石城派出所罚款三百元;因吸食毒品K粉,于2016年3月18日被广东省深圳公安局龙岗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2月14日被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新民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查,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第五中队于2022年4月26日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新华分局民警在广东廉江市抓获2后,因2与邹金4系同案,民警用电话通知3、4到案说明情况因3、4系广东人,民警系外地人,怕二人不相信,让2用本人电话与3、4二人联系,让二人到案首,当日晚上3与4相继到广东廉江市城北派出所说,情况。又查,案发后,被告人2退赔被害人8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3退赔被害人8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六千元,被告人4退赔被害人8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5退赔被害人8经济损失人民币九千一百元,被告人6退赔被害人8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上述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人8的谅解。再查,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第五中队于2021年12月13日扣押同案人9手机一部,于2021年12月15日扣押同案人10手机一部,以上被扣押物品未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1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1到案后如实述了案发经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1出借银行卡数量较多,出借银行账户涉案金额巨大,且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更严重后果,本院认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为宜。关于被告人1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被告人1对于他人使用银行卡进行犯罪不清楚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未获取任何收益犯罪情节轻微,救母心切才轻信他人,归案后积极供述自己的事实认罪态度好,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2明知其账户转入款是犯罪所得而支取转移,其行为依法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2曾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2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2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有前科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不减轻处罚。被告人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2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2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被告人2侦查阶段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弥补被害人损失,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3明知其账户转入款是犯罪所得而支取转移,其行为依法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3曾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3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除处罚;被告人3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3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3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3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被告人3有自首情节,属于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宽政策,侦查阶段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弥补被害人的损失,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4明知其账户转入款是犯罪所得而支取转移,其行为依法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4曾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4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足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4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4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4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4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4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被告人4属于自首,主动坦白,处于从属地位,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没有实际获利,情节较轻,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5明知其账户转入款是犯罪所得而支取转移,其行为依法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5曾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及处以行政处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5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5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5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被告人5在侦查阶段退赔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6明知其账户转入款是犯罪所得而支取转移,其行为依法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6曾多次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处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6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6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被告人6系初犯,经查被告人6曾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处罚,故辩护人上述意见不属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6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12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3犯拖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4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5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6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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