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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申请人身保护令
更新时间:2023-01-03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会利,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2,住同申请人1。

申请人1与被申请人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1向本院提出申请,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近亲属;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辱骂申请人及申请人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石家庄市2区2号2室。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

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业已受理。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性格偏激、脾气暴躁。自婚生子出生后,被申请人持续性的因琐事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至今,致使申请人身心遭受巨大伤害,被申请人曾于年月日书写保证书,承诺不再对申请人实施家暴,但并无任何作用。此后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施暴,并抢夺申请人手机,导致申请人无法向警方求助,只能等被申请人离开家后偷偷报警。因无法遭受被申请人的殴打,申请人只能躲藏在外。被申请人不仅殴打申请人,还霸占申请人婚前个人住房。致使申请人有家不能回,有儿不能见。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再遭受威胁和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望法院依法审查核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持续性因琐事对其实施家暴,并提交保证书、受伤照片、报警案件登记表、医院急诊病案、微信截图等证据。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2殴打、威胁、骚扰、跟踪、辱骂申请人2及其近亲属。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被申请人2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韩立芹

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红豆

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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