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1民终79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1
上诉人(原审被告):2
上诉人(原审被告):3
上诉人(原审被告):4
以上四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昝会利,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5,
委托诉讼代理人:6
上诉人1234因与被上诉人5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22)冀0123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12345于2022年6月28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12345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12345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12345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婷
审判员:李荣水
审判员:孟志刚
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郄张雨
书记员:代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