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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共有纠纷》
更新时间:2023-01-03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冀01民终5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1

上诉人(原审被告):2

上诉人(原审被告):3

以上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5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会利,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123因与被上诉人5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1)冀0104民初10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23上诉请求:1.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04民初102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将该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二十年,现年老多病,应多分抚恤金,并判决其分得抚恤金40%的判决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二、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明显依照相关法条给自己杜撰出多分或独霸抚恤金的各种理由,在上诉人婚生子女提出合理诉求的情况下,以判决形式明显剥夺了被继承人婚生子女的正当权利,具体错误如下:1、一审法院仅考虑被上诉人与生父生活近二十年的时间条件,却完全忽略了被继承人和其子上诉人2共同生活近40多年的事实。被上诉人与生父系再婚。均是离退休后的结合,因双方都有收入,婚前已经对各自婚后事宜进行约定。被继承人系外地工作,属离休后投靠其长子上诉人2共同生活,生活期间为了照顾生父感情生活,托人介绍认识外地被上诉人。双方于2001年领取结婚证。作为婚生子女无论从感情和物质上均对其父和被上诉人进行无微不至的照顾。2、关于认定被上诉人年老多病的理由不成立。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2018年治愈疾病的病例,不能作为认定其应多分抚恤金的依据。3、一审法院在遗产分割案(与本案同一审判员)未审理终结的情况下,对抚恤金案的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重大遗漏。在(并案审理的)遗产分割案审理中涉及生父近100万存款被侵占的事实认定,该审理结果会直接导致被上诉人的继承权的丧失问题。审理结果会直接影响关于抚恤金案的分割以及份额事宜。4、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法律规定依法裁判。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以共同生活20年为判决的理由,明显没有考虑到各上诉人与生父共同生活40多年并照顾至去世的事实,关于被上诉人多病的认定未考虑被上诉人提交的病例系2018年的已治愈的病例。也未考虑(合并审理的)另一遗产分割案中关于巨额遗产认定和继承权丧失的事宜。判决结果对相关事实有明显遗漏,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各上诉人通过梳本案被上诉人的举证,很明显看出被上诉人有预谋的通过编造遗嘱内容、以及提供早期治愈病例等应诉技巧手段以制造假象,最终实现通过法院判决形式达到无限度的侵占生父遗产的目的。一审法院在遗产分割案未对相关遗产进行查清的情况下,未在相关侵占遗产事实和继承权丧失等事由进行判决的情况下(同一审判员),贸然对抚恤金进行事前且显失公平的分割,明显不公。

5辩称:1、答辩人与 共同生活二十年,是照顾晚年多病孤独的李涛,而上诉人2与 共同生活的四十年,是从2出生到成家立业被 照顾的四十年,其根本不能同日而语。何况,在 多病体弱的晚年仅与答辩人共同生活,并没有与三上诉人在一起共同生活。2、 离休后,并不是投靠2来石家庄生活,而是青海省干休所设在石家庄,组织上右石家庄为 分配了住房并进行晚年安置,上诉状中“投靠”说纯属编造的谎言,而且,在来石家庄后,三上诉人没有帮助,但均接受过经济上给予的资助,本人遗嘱中提到与答辩人结婚后对上诉人资助的叙述:“自2001年至2015年,15年间给123共计 万元。”这应该不是一个父亲临终对儿女编造的谎言。3、 老伴过世后,因没有孩子愿意与其一起生活照料,所以才与答辩人结成连理,答辩人对老干部十分敬重,付出自己的全部力量对其悉心照料,这点,在遗嘱录像及文书中均能体现,上诉人对老人根本不闻不问的事实,答辩人不想再多做叙述,也不想再相互伤害,世人自会评说。4、答辩人比年龄差距岁,在全身心照顾过程中积劳成疾,现当庭向二审法院提交住院病历证明,答辩人生活基本不能自理,这是事实不是编造的谎言。上诉人在生前不闻不问,而在其去世后,不顾事实,对照顾了其父亲晚年生活的答辩人肆意诋毁,并且质疑其生父本人录像遗嘱中叙述的内容,不仅无任何依据,也是对逝者的最大不敬。5、生前录有遗嘱视频,其所在干休所工作人员为其作了遗嘱见证,其出于爱心想让答辩人领取全部抚恤金,但答辩人知道抚恤金不是遗产,才诉至法院,请求公断。这些事实,并非上诉状中所述是答辩人有预谋的编造遗嘱内容,遗嘱:“我去世后,抚恤金,由现在妻子5领取全部,因为她同我结婚有20年了,一直对我的衣食住行生活照顾非常周到,我也非常满意和感激,我的三个子女条件都好,对我又没有尽扶养义务,所以就没有领取抚恤金的资格。”以上内容,不仅有文字为凭,还有视频为证。现答辩人已过古稀之年,并患有冠心病1级、高血压2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正细胞正色素性贫血、双膝关节退性骨关节病等多种严重疾病,最近做颈动脉血管支架手术刚刚出院。虽按照法律规定,遗嘱中对抚恤金的意愿不能最终决定分配方案,但遗嘱中所陈述的事实,是最有力的分配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5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抚恤金612608元归原告所有;2.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由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继承人与前妻生育三个子女,即长子123。2001年10月11日被继承人与5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8月10日被继承人去世。该通知载有:“一、根据规定,同志2021年9月份工资照发,从2021年10月1日起停发工资。二、根据青财文字(1994)243号文件规定,发放丧葬费1200元。三、根据青民发(2002)2号、青民发(2007)133号、青民发(2012)44号文件规定,由本单位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和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两项合计发放一次性抚恤金612608元”的内容。1235均认可上述抚恤金现尚未领取。5称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载有“我去世后,抚恤金由现在妻子5领取全部,因她与我结婚又20余年,一直对我的衣食住行,生活照顾非常周到,我也非常满意和感谢。我的三个子女条件都好,对我又没有尽赡养义务,所以就没有领取抚恤金的资格,这是我的意见。”虽然抚恤金不能由被继承人决定,但从遗嘱中可以看出5一直尽心尽力照顾被继承人,日常也经常对123进行经济上的补助,现5年老且身患疾病,应当多分或全部分配给5。被告称遗嘱中对抚恤金的处理是无效的,2经常去看望老人,给老人做饭,13经常给老人买东西,抚恤金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死亡抚恤金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性质,因抚恤金并非给予死者,亦非死者生前财产,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应为死者直系近亲属共有。5系被继承人 配偶,123系被继承人 子女,故被继承人 的抚恤金应由四人共同共有。5与 共同生活近二十年,现年老多病,应多分抚恤金,故5分得抚恤金40%的份额(即245043.2元)、123各分得20%的份额(即各122521.6元)。综上,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因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612608元,5分得245043.2元,被告123各分122521.6元。本案诉讼费99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63元,5负担1985.2元、被告123各负担992.6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123提交如下证据:

被上诉人5提交如下证据:2022年3月21日由的出院证,欲证明5疾病情况属实,而且在前一段疫情期间,仍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上诉人123质证称,不认可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据并非原件,与本案无关。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经查同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抚恤金是对伤残人员或者死者家属给予的生活补助费或慰问金。案涉抚恤金不是死者的生前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应认定为上诉人123与被上诉人共同共有。对于该部分款项的分配,原审综合考虑各当事人生前照顾老人及付出的情况、老人去世对当事人造成的身心及现实困难的情况确定分配比例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123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有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未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婷

审判员:李荣水

审判员:孟志刚

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郄张雨

书记员:代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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