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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案不起诉听证会辩护意见
更新时间:2022-12-26

关于犯罪嫌疑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案

检察院不起诉听证会辩护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听证员:

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接受齐某某本人的委托,指派张晓彬律师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听证程序。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及证据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齐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1、齐某某的涉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案的起因是齐某某与被害人之间因为口角发生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事发突然;在肢体冲突中,双方均没有使用任何器械,齐某某因对方咬住其左手大拇指不松口,采用手推、脚踢的方式意图摆脱对方,并在对方松口后立即停止了伤害行为,与对方脱离了肢体接触;双方发生争执的过程简单、时间不长,没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经过鉴定,齐某某手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相较于一般的有预谋、犯罪手段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暴力性犯罪行为,本案的犯罪情节相对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2、被害人对涉案纠纷的发生及激化均有明显过错,对齐某某定罪量刑时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齐某某本人的陈述以及卷宗材料显示,双方之间的口角冲突是由被害人首先引起,发生肢体冲突的起因也是被害人用嘴咬住齐某某的左手大拇指不松口。被害人因咬伤齐某某的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足以证明其对涉案纠纷的发生及激化均有明显过错,且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在对齐某某定罪量刑时应当从轻处罚。

3、齐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XXXX年9月1日当晚,齐某某与被害人在案发现场因为口角发生纠纷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齐某某明知其女朋友及被害人已经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并主动向民警说明了情况;在公安机关的历次讯问中,齐某某均能如实陈述所有案件事实,没有任何的隐瞒和狡辩。齐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系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4、齐某某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害,有效降低了涉案行为的危害结果。

案发后,齐某某及其家人一直积极与被害人进行协商,希望能够与对方达成和解。经过多次努力,双方于XXXX年XX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齐某某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3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效降低了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在谅解书中,被害人明确表示事件起因双方均有过错,接受齐某某的道歉和经济补偿,不再追究齐某某的任何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请求司法机关给与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免于追究齐某某的刑事责任。

5、齐某某系初犯、偶犯,在本地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没有再次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目的及动机,人身危险性不大。

齐某某自幼上学,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在当地有稳定的工作及固定的住所,平时工作态度认真、积极;齐某某的成长、生活环境良好,家庭结构完整。齐某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亦无任何不良嗜好,本次涉嫌犯罪系初犯、偶犯,没有再次主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及动机,人身危险性不大。

6、齐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给予更大的从宽、从轻幅度。

在本案中,齐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侦察机关的办案活动,在屡次讯问中均能如实供述所知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诚恳,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的规定,在对齐某某量刑时可以给予更大的从宽、从轻幅度。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齐某某的涉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具有自首、初犯、偶犯、取得谅解等多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考虑到被害人对涉案纠纷的发生及激化具有明显过错,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诉讼原则,建议对齐某某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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