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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缓刑案例)参与非吸1400余万元,一审判处缓刑-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一案
更新时间:2024-01-01

(判处缓刑案例)

参与非吸1400余万元,一审判处缓刑-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一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李某(另案起诉)在北京市丰台区XX号楼,利用XX集团有限公司和XX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在无相关金融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多种投资理财项目为名,承诺保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被告人王某系XX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的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

[法院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张律师参与辩护过程]

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一案,张律师全程参与了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

案件进入批捕环节时,张律师向人民检察院及时递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为当事人争取到不予批准逮捕的结果,侦查机关对王某办理了取保候审,也为后期案件的缓刑结果争取时间和空间。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张律师依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庭审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如下了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针对涉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发的特定社会背景,进行了阐述,突出了该类犯罪的特点。涉案XX集团有限公司和XX有限公司均成立于2015年前后,受当时社会金融政策调整影响,银行利率持续低迷,传统理财方式已不能满足投资增值的需要,大量民间游资需要寻找投资出路。同时由于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社会大众缺乏应有的风险防控意识,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金融理财公司、小额借贷公司,通过编造各种投资、理财名目,以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非法吸收或骗取受害人资金。参与社会群体广泛,从下岗职工、离退休干部到普通农民、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等,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比较生僻,普通人无法准确了解的罪名,对其犯罪构成普通人一般无法掌握。因此,XX有限公司涉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案发,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与一般激情犯罪、预谋犯罪在审判时应当有所区别。

第二,涉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主要以XX集团有限公司和XX有限公司为主体实施,淡化了王某个人行为的作用。1、从外在形式上看,涉案非法吸收的资金都是以XX集团有限公司和XX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的主体及资金流向均为公司。王某及公司其他职员均是受雇于公司,对内接受公司的人事、业务管理及工作安排,对外以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没有以个人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王某仅是作为公司业务销售部门的一般人员,根据公司的统一管理安排,按照公司统一制定的业务开展流程,对外销售公司开发的理财产品,个人没有任何自由发挥的余地。2、从资金最终上看,涉案非法吸收资金行为完全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所有的资金都用于公司名义上的对外投资行为。王某涉及吸收的资金,全部用于公司开发的各种投资理财项目,资金全部进入公司账户,个人没有任何的截留。

第三,对王某具有多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展开论述,论证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事实。1、王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在办案机关的多次讯问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涉及的全部案件事实;积极配合办案活动,没有任何抗拒抓捕、逃避侦查的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2、王某系从犯,在涉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减轻处罚。3、被告人王某系初犯,无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的目的及动机,人身危险性较小。4、王某积极配合赃款追缴工作,有效降低了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5、王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依法可以给予更大的从宽、从轻幅度。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结束语]

结合当前司法实务及自身的办案经验,张律师对刑事辩护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律师在开展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时,首先应当与当事人进行深入、全面地沟通,全面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通过当面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经过的陈述,辩护人可以从案件事实、在案证据、法律规定、裁判思路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预判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最终确定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辩护方案。

2、律师在开展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时,要重视刑事卷宗的研究、分析工作。刑事案件的阅卷,系律师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来说,从刑事阅卷工作开始,控辩双方才实现了一定意义上的“信息对等”。辩护律师只有全面审阅案件卷宗材料,才能确定最终辩护方向以及辩护策略。刑事卷宗材料包括起诉意见书、诉讼文书卷、证据材料卷。通过分析研究起诉意见书,可以了解侦查机关对指控案件事实的初步意见;通过梳理诉讼文书卷,可以分析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的诉讼程序;通过研究、比对证据材料卷,可以明确指控犯罪的基本事实是否清楚、在案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3、律师在开展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时,应当结合公检法机关不同的办案思路,采取有针对的辩护策略,形成良性互动。本案辩护的成功,除了要求承办律师熟知刑事法学理论知识、具备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之外,还需要精准把握公检法单位的办案思路、案件办理流程,针对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内部关系,采取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与办案单位形成良性互动,才能提供综合、全面、有理有据的辩护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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