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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成功案例)签订缓刑具结书后检察院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某涉嫌盗窃犯罪一案
更新时间:2024-01-01

(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签订缓刑具结书后检察院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某涉嫌盗窃犯罪一案

[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

1、王某于2023年8月29日,在北京市某区XX玩具店窃取店内在售玩具模型40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863元。

2、王某于2023年8月28日至8月29日期间,在北京市某区XX玩具店内三次盗窃店内在售玩具模型26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723元。

[案件处理结果]

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律师参与辩护过程]

当事人委托律师参与辩护时,王某涉嫌盗窃犯罪一案已经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已超过二十天,且在值班律师的参与下,王某已在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的量刑建议为缓刑。

接受委托后,律师与当事人及其亲属当面进行了的详细的沟通,分别从案件事实的定性、相关法律的规定、办案单位的裁判思路等各个方面为当事人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最终确定了当事人的涉案行为情节轻微、可以争取人民检察院酌定不起诉的辩护方案。

确定争取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辩护方案之后,律师积极开展以下辩护工作:

1、联系检察院调取卷宗材料。刑事卷宗材料包括起诉意见书、诉讼文书卷、证据材料卷。通过分析研究刑事卷宗,可以了解侦查机关对指控案件事实的初步意见,梳理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的诉讼程序,分析指控犯罪的基本事实是否清楚、在案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2、提出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申请。考虑本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对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决定)临近届满,在调取卷宗材料的同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申请,为案件后续的辩护工作争取了时间。

3、协助当事人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书。考虑到涉案被害人尚未完全退赔到位,辩护人积极协助当事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效降低了当事人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为当事人争取了新的从轻处罚情节。对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办案单位可以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4、检索生效判例,制作并递交《类案分析报告》。结合本案涉及的基本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在案件数据库的精准检索、筛选,及时整理制作并提交了书面的《类案分析报告》并附带三份生效裁判文书,为案件承办人形成倾向性意见提供了事实及法律依据,形成了良性互动。

5、积极参与不起诉听证会,当庭提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辩护意见。依据涉案卷宗材料及当事人的当面陈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提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规定,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详细发表了辩护意见:(1)涉案被盗玩具的价值认定没有有效价格证明,认定的盗窃金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犯罪数额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部分盗窃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在计算涉案犯罪金额时应当予以分开计算;(3)行为人系在校学生,所盗玩具用于自我欣赏,实施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4)行为人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违法犯罪前科、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多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经过行之有效的辩护工作,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束语]

结合当前司法实务及自身的办案经验,律师对刑事辩护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律师在开展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时,首先应当与当事人进行深入、全面的沟通,全面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通过当面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经过的陈述,辩护人可以从案件事实、在案证据、法律规定、裁判思路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预判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最终确定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辩护方案。

2、律师在开展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时,要重视刑事卷宗的研究、分析工作。刑事案件的阅卷,系律师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来说,从刑事阅卷工作开始,控辩双方才实现了一定意义上的“信息对等”。辩护律师只有全面审阅案件卷宗材料,才能确定最终辩护方向以及辩护策略。刑事卷宗材料包括起诉意见书、诉讼文书卷、证据材料卷。通过分析研究起诉意见书,可以了解侦查机关对指控案件事实的初步意见;通过梳理诉讼文书卷,可以分析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的诉讼程序;通过研究、比对证据材料卷,可以明确指控犯罪的基本事实是否清楚、在案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3、律师在开展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时,要敢于、擅于提交《类案分析报告》及生效裁判文书。类案检索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律师甚至公检法办案人员主动适用类案检索制度的意识还有待提高。在法律实务操作中,通过精准检索生效裁判文书并制作《类案检索报告》,不仅能展现律师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素养,也为引导公检法案件承办人的办案思路提供了新的切入点,有利于控辩双方形成良性互动,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4、律师在开展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时,要勇于提出“疑罪从无”辩护意见。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高,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在刑事诉讼中,追求的是法律事实,即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案件事实,包括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紧扣刑事案件证据证明结论唯一性、必然性的要求(即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切忌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采信规则。

5、律师在开展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时,应当结合公检法机关不同的办案思路,采取有针对的辩护策略,形成良性互动。本案辩护的成功,除了要求承办律师熟知刑事法学理论知识、具备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之外,还需要精准把握公检法单位的办案思路、案件办理流程,针对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内部关系,采取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与办案单位形成良性互动,才能提供综合、全面、有理有据的辩护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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