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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到缓刑,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走出看守所
更新时间:2022-11-26

近日,尹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由尹某到案时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到最终2022年11月11日一审判决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尹某于宣判后马上走出看守所,重获人身自由。


被告人长期被羁押


尹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其于2021年3月19日到案后便被限制人身自由,到2022年11月11日宣判当日走出看守所,其被羁押了一年七个月有余。


司法解释调整致法定刑下降一档


本案先后历经三次庭审,期间恰逢2022年4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新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解释》”)施行,第三次庭审前法定刑被调整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尹某称,检察院彼时对尹某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六年。


经法庭辩护法定刑再下降一档,终获缓刑判决而重获自由


辩护律师于第三次庭审之前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介入案件,法院随时可能通知开庭,面临的辩护压力极大,需要日夜兼攻、挑灯夜战。经过详细查阅、分析案卷材料,再次研习所有涉野生动物犯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复函、答复、国际公约、野生动物名录、价值认定标准等等,最终决定依法、依据、依理为尹某做无罪辩护,形成了长达11页的无罪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对律师辩称的所涉动物为人工繁育鹦鹉而非野生、造成鹦鹉死亡数量事实不清、鹦鹉死亡的结果不能归结于尹某的涉案行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涉案价值认定错误等问题给予了具体评判并予以采纳。

虽最终没有判处尹某无罪,但刑期突破了五年并适用缓刑,作为承办机关曾发布公告予以重点关注的案件已经是比较理想的结局了。其实,能够早日与家人团聚是马律师会见尹某时尹某最大的期待。从十年以上,到五至十年之间,再到缓刑重获自由,一路走来,尹某真可谓一波多折,不过总算熬出了头,回归了家庭和正常的生活。


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司法实务中的专业问题简述


本案系新的《野生动物解释》颁布后较为典型的一个案例,囊括了诸多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特别是人工繁育动物与野生动物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涉案动物价值评估机构与评估方法的确定、新的《野生动物解释》第六条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法定的“造成动物死亡”与“无法追回”的区分、第十三条中“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在实务中的适用等等。以上这些均是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常常涉及到的专业问题,辩护律师结合多起办理此类案件的实务经验,在发表的多篇专业论文及承办的多起案件的辩护词中一一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与论述。


一份理想的判决,需要多方共同的努力


尹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今日刚好过上诉期,被告人于上诉期向律师表示不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在此,我们确需要向本案的合议庭成员表达感谢。感谢法庭在庭审中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合议庭成员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及高度负责的司法工作作风;被告人尹某本人于律师会见中、庭审中对事实问题逻辑清晰的表达,是合议庭准确认定涉案事实的基础;辩护律师竭尽全力的准备工作、专业的法律运用能力亦不可或缺。总之,任何一个案件合法、公正、合理的处理,都离不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及辩护人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022年11月21日星期一晚8:59分记



笔者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领域有较深入的理论研究与实务经验。代表作品《深圳鹦鹉案被判五年的深层思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实务探究》等文被各大媒体平台广泛转载与收录,并受到相关领域专业人士的高度赞扬。接谈了多起重大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其中典型案例系江苏省尚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原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尚某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辩护律师专业、有效的辩护,最终公安机关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案件办理过程中,委托人就律师工作及书面《律师意见》的评价已是“堪称完美”,案件结果也给了当事人最大的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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