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成都某电子商务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在被告成都某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某商品,因商品标签存在瑕疵起诉到法广东省某法院要求退一赔十,被告公司联系原告愿意退还货款,除此之外给予其三倍的价款补偿,但原告方不予接受,认定被告不会为了这个案子从四川前往广东应诉。因被告公司是我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遂委托我代理本案。
二、案件结果
接受委托后,律师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提交了我方证据,法院经过听证完全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律师观点
管辖权约定是便于双方出现争议时能够找到对应的解决途径,并非是免除一方的责任,除了特殊专属管辖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中约定管辖的效力高于法定管辖,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四、律师建议
管辖权异议需要在答辩期内提出,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针对原告的起诉状提交了答辩意见,意味着接受该法院管辖,也就不能再提出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