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诉成都市金牛区某幼儿园有限公司、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案情回顾
原告四川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与成都市金牛区某幼儿园有限公司签订《食堂食材供应合同》,约定原告提供配送服务,幼儿园每学期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遵守合同按期供货,但幼儿园并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后幼儿园园长郑某出具书面承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但在承诺的期限内依然没有支付,原告无奈委托律师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幼儿园公司转让,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均做了变更。
二、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所有的诉请,判决幼儿园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且承担原告聘请律师所付的律师代理费,郑某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两个被告承担。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在收到判决书后即履行判决书义务。
三、律师观点
公司股权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影响其对外责任的承担。
四、律师建议
因买卖合同产生的经济纠纷,最好能在当时做好结算,确定债务的具体金额,以便在对方不履行时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